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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科普部
成都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秘书处
电 话:(028)67198902、86617113
传 真:(028)8662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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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10I
邮 编:6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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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科普部重点围绕成都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提高市民科学素质为目标,搭建科普资源单位之间的共享平台,促进科普与创新的融合,从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五个方面,实现科普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通过举办成都市科技活动周、全市科普讲解大赛、全市青少年科幻画大赛、全市科普剧汇演等重大科普活动及科普“五进”活动,大力开展科普宣传,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业务范围:大型科普活动策划及实施、科普培训、科普宣传;科普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展览展示、竞赛;接受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委托等。
成都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简介
成都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The Association of Chengdu Scientific Educational Bases),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是由国家、省、市命名的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及科普培训基地的单位或有志献身科普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为成都市民政局,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业务工作指导。“联合会”通过建立协同机制,搭建科普资源单位之间的共享平台,政府与企业之间、科普基地与广大群众之间的沟通平台,是成都地区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力量。目前有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所、成都南湖国际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都生命奥秘博物馆、成都川菜博物馆、四川新生命干细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防灾减灾教育馆、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成都浩海立方海洋馆、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100多家会员单位。秘书处常设于成都市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10I 邮 编:610015
成都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成都市科普教育基地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17年9月15日,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Chengdu Scientific Educational Bases”;英文缩写 “ACSE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省、市命名的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及科普培训基地的单位或有志献身科普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成都地区科学技术普及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为依据,以实施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和科教兴市战略为要求,以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实现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探索科普基地体制机制创新,总结推广科普基地建设运行的经验和方法,促进成都科普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提高市民科学素质服务。
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接受该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成都市青羊区体育场路2号西星大厦7楼,邮政编码:61001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成都市科普基地建设相关政策与理论研究,组织成都市科普基地调查,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反应研究领域的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协助政府做好成都市科普基地社会管理;
(二)协调本会成员内外关系,加强横向联系,加强经验交流促进合作,推进会员创新创业协同发展;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成都市科普基地资质审核、资格认证、咨询评估、成果鉴定、文献编译、项目论证、人员培训、创优达标、绩效考评等工作;
(四)调解本会成员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密切本会与政府、与会员、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搭建科普工作平台,优化整合本会资源,推进本会会员科普资源的融合,实现科普资源有效联动,向公众提供全面系统的科普教育服务,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六)为公众提供多地点、多方式、互动性强的科普服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科普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议和活动;
(七)促进科普产品的创新开发和应用,搭建科普活动策划、科普作品(产品)研发平台,为会员提供专家咨询服务,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有创意、有意义的科普活动,编辑、出版、发行科普相关领域的刊物、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为公众研发高水平的科普作品(产品);
(八)联合国内外科普教育机构,开展科普资源和科普教育方法与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科普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展览展示、竞赛等活动;
(九)加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的职业教育,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培养和举荐科普优秀人才,评选和推荐优秀科普作品、学术论文,评选表彰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促进科普人才成长;
(十一)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有关事项和活动,举办符合本会章程、有利于科普教育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把本会办成成都地区科普工作者之家;
(十二)接受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委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由国家、省、市命名的科普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及科普培训基地或有志献身科普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科普活动、科普教育、科普出版、科普产品研发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颁发证书和匾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刊物资料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申请评议个人科普成果和论文的优先权等);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或证书匾牌(单位会员)。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应由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在单位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代表享有表决权;若不能派出代表,可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在会议需要表决时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或免除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由理事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在单位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代表享有表决权;若不能派出代表,可委托其他理事在会议需要表决时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时自动除名。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应由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所在单位他人出席,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在会议需要表决时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团体会员单位:1500元/年、理事单位:25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3500元/年、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6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8日第一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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